(一)知情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二)平等权。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第四十六条对“同工同酬”解释为:“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依据该解释,“同工”需满足工作岗位与内容相同、劳动量相同、劳动业绩相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等规定可知,“同酬”为同类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要相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工龄工资及其他福利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若违反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则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均存在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2.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1.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七、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充分学习了劳动法和民法典对劳务派遣三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后,你会发现劳动保障协理员干的工作并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而是每位协理员在各自的岗位上挑着大梁,不比在编人员干的少。
劳动保障协理员是人社部门通向基层真正为人社部门完成各项目标考评的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也是最早的社区工作人员,干着民政、大病救助、低保、扶贫、统计、医保、扶贫、脱贫退出、驻村、疫情防控、以及人社在基层的所有工作(秦云就业小程序任务量、全民参保任务量、一户一就业任务量等)。但是劳动保障协理员连最基本的加班费、降温费甚至有些连工会基本福利都没有,更别提目标考评奖励。
这一干就是12年,多少人从当年的毛头小子变成了为人父母,太多的不公冲击着这个群体,一个主管劳动法,为人民群众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部门,在自己的系统内都不按劳动法律规范执行,十二年,自己系统文件出台的协理员职工工资是社评工资在百分之六十都是一纸空文!更别提同工同酬!试问这十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导部门又能为人民群众做些什么?值得深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若违反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则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均存在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最后,希望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你,如果发现你的合法权益遭到了压迫,请记得捍卫自己的权益,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此公众号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提供各种信息的交流平台,如果您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及各种分享请留言
他们需要一个让人们认识他们,发现他们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