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你不知道的劳务派遣!

   日期:2023-03-09     浏览:92    
核心提示:一、劳务派遣的主体关系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所谓劳务派遣,是指
 一、劳务派遣的主体关系
    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由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存在劳动力给付的事实,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指挥权,也承担用工保护、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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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劳务派遣的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例如专营网络技术开发的公司中保洁工作者应属于非主营业务岗位,可以实行劳务派遣;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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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应签署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看似是“劳务”,但从法律上而言并非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张三受聘于A公司,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但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张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张三则可以主张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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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派遣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二)平等权。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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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务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第四十六条对“同工同酬”解释为:“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依据该解释,“同工”需满足工作岗位与内容相同、劳动量相同、劳动业绩相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等规定可知,“同酬”为同类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要相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工龄工资及其他福利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若违反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则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均存在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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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2.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1.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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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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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学习了劳动法和民法典对劳务派遣三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后,你会发现劳动保障协理员干的工作并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而是每位协理员在各自的岗位上挑着大梁,不比在编人员干的少。

    劳动保障协理员是人社部门通向基层真正为人社部门完成各项目标考评的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也是最早的社区工作人员,干着民政、大病救助、低保、扶贫、统计、医保、扶贫、脱贫退出、驻村、疫情防控、以及人社在基层的所有工作(秦云就业小程序任务量、全民参保任务量、一户一就业任务量等)。但是劳动保障协理员连最基本的加班费、降温费甚至有些连工会基本福利都没有,更别提目标考评奖励。

   这一干就是12年,多少人从当年的毛头小子变成了为人父母,太多的不公冲击着这个群体,一个主管劳动法,为人民群众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部门,在自己的系统内都不按劳动法律规范执行,十二年,自己系统文件出台的协理员职工工资是社评工资在百分之六十都是一纸空文!更别提同工同酬!试问这十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导部门又能为人民群众做些什么?值得深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若违反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则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均存在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最后,希望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你,如果发现你的合法权益遭到了压迫,请记得捍卫自己的权益,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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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他们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一心一意地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付出自己的劳动和心血也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生命,继承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默默守卫着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就是劳动保障协理员。
斗转星移,日月如梭。从刚参加工作的新人到现在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家庭顶梁柱,背负着几座大山。与此同时,来自各种不公平的待遇,正向这群人慢慢逼近……

他们需要一个让人们认识他们,发现他们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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