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询证函的被询证者一般是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或债务人。询证函的收件人可以选择认可受询证的事项或书面对受询证事项提出异议,并在签字或盖章后寄回审计机构以完成询证工作。
询证函有什么作用
- 一 -
询证函可作为确认债权债务的证据之一
但在有些交易中,仅凭询证函是不够的
询证函在争议解决中可以作为证据,但在某些交易模式下,仅用询证函证明债权债务金额是不够的。
在一些单笔金额较小的交易中,买卖双方一般不会采取逐笔付款的模式,而是在累积一定的应付金额后定期集中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应付账款金额难以直接展现,而需要通过大量的交易凭证(如出库单、货运凭证、交接单等)加以统计。
实践中,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妥善保管所有的交易凭证,在全部或部分丢失交易凭证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持有对方签字的询证函即能证明应付账款的金额,而事实并非如此。
对仅凭询证函和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发货事实这一问题,(2016)最高法民终114号判决书中,最高院认定:
“本案中,对是否已经交付价值33214879.20元的货物这一待证事实,由启东新世界公司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启东新世界公司为证明供货事实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即为本证,应达到前述规定所要求的“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和《企业间往来询证函》均非交付货物的直接证据,其二审庭审中虽主张供货系由江苏中煤煤电化工有限公司通过铁路部门运输发货至华能公司曹妃甸货场和秦皇岛货场,但针对上述环节亦未能提供任何单据,与常理不符……由此可知,启东新世界公司仅凭增值税发票和《企业间往来询证函》主张已经供货,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启东新世界公司其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 二 -
询证函可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文号:法民二(2001)016号)一文中,最高院曾对发送询证函是否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有过明确批示:
“该案所涉询证函虽然是采用哈尔滨审计事务所函稿纸,且注明仅作审计报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无效,但基于该询证函是由贷款人哈尔滨商业银行银祥支行发出,且该贷款人和借款人哈尔滨豪华家具大世界都在该函上对尚欠贷款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事实,可以表明该询证函既有贷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借款人对所欠债务的确认。由于该询证函是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内发出的,因此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亦中断。”
即使在询证函中注明了“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字样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被法院判定询证函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企业处理询证函要注意三点
1、收到函件后谨慎核算金额,不要直接签署。
2、作为债务人,主动发送《询证函》,极有可能被认定有还款意愿而中断诉讼时效。
3、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了体现出催收意思表示的询证函且债务人签署确认,或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送了存在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询证函,则双方可以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