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太原青训视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认定探讨

   日期:2023-03-09     浏览:68    
核心提示:李大伟,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山西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李大伟,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山西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等。大学毕业以来,先后在国有大型火电施工企业、民营房地产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工作,对此类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对项目投融资、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有较丰富的经验。

李大伟律师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高度的责任心、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
 

2013年7月24日,B公司(招标人)发布某省专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3年8月13日,A公司进行了投标并向B公司送达了《投标文件》;
2013年8月18日,B公司向A公司(投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A公司中标B公司某省专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价为陆亿贰仟万元,工期为465日历天,《中标通知书》下发后,B公司一直未与A公司签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A公司中标后,根据B公司的指示,于2013年8月23日在施工现场举行了项目开工典礼,之后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项目大型临时性工程、5公里路基土石方施工以及60公里全线便道贯通工作。
2013年12月6日,B公司通知A公司停工等待指令,A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完成现场施工善后工作后,进入停工状态,人员、机械设备原地待命。
2018年4月7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关于确认项目投入费用的申请函》,要求对项目投入费用进行确认并给予支付解决,上报费用5000万元,B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但一直没有明确结果。
2020年,包括涉案项目线路在内的铁路工程,某省政府决定由另一政府投资公司C公司实施,B公司退出。因涉及原B公司项目遗留问题,地方政府多次组织原B公司、C公司就遗留问题召开协调会议,会议要求原B公司就项目已完工程量及已发生费用委托原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B公司委托的原第三方机构某造价咨询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了《某省专用铁路工程清算书》,核定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A公司及第三方机构已盖章确认,但B公司以需上报省政府协调解决为由不予盖章确认。
项目解决陷入僵局,A公司拟启动诉讼解决纠纷。提出主要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2、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已完工程工程款及实际费用2000万元;3、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3000万元。

 

本案涉及《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认定问题,对案件走向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法律性质属于邀约邀请;《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响应《招标文件》的意思表示,法律性质属于要约;招标人通过评标程序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法律性质是招标人的承诺。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到底是何种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认定。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为分界点,有几种观点:1)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后,合同才成立并生效;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招标人、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才生效;3)通过招标、投标及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在要约、承诺方面已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已实际履行相应义务,招标人也接受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认定,存在成立预约合同及本约合同的分歧,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差异。

(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约定纠纷解决的主管是某省会城市仲裁委,双方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纠纷解决主管/管辖如何确定?

案例中涉及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但是,《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会对确认案件主管/管辖产生争议。如果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本约合同成立并已生效,那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约定纠纷解决的主管是某省会城市仲裁委,应是有效的,倾向性认为本案应由仲裁主管。除认定合同本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外,其他情形应是适用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仲裁、诉讼主管/管辖值得探讨。

(三)《中标通知书》下发后,A公司实际进场施工了四个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施工总承包合同,但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已实际履行相应义务,招标人也接受的,合同成立并生效。A公司实际进场施工了四个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时,合同已成立并生效,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可以诉求解除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其效力认定,除认定合同未成立外,其他情形包括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生效,均可以诉求解除合同。

(五)《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因B公司原因未能进行后续施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总承包合同,会对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只有认定本约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况下,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才存在被支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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