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注意事项

   日期:2023-03-09     浏览:108     评论:0    
核心提示:(一)做好劳务用工主体的尽职调查工作第一,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拓展用工渠道,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加强对拟选用劳务公司(挂靠单
 (一)做好劳务用工主体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拓展用工渠道,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加强对拟选用劳务公司(挂靠单位)、劳务队长(挂靠人)的主体信息及其履约资质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确保其有能力偿还债务。第二,应尽可能对拟合作劳务公司、劳务队长在签约之前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由其协调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有效保函),合同中分包单位需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不会拖欠劳务工资、材料款,否则建筑施工企业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违约索赔,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且分包单位仍需履行妥善处理此类事件的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附加损失,以此加强对资金管控及垫付工资的风险控制。第三,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完善对劳务公司、施工单位等的评价体系,对于优秀的分包队伍,作为优质资源储备,建立“黑名单”制度,杜绝与被“拉黑”的单位合作。

(二)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第一,项目部应当于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队长及各个劳务工人的直接管理,尤其要及时汇总并保存进场工人的考勤记录、工资计算标准、工作完成量、劳务工资支付表等书面文件资料,建立并持续更新用工管理台账。第二,项目部应当尽可能地优化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质量,提升工人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效率低下,影响工期及产值。第三,项目部应当视当地政策规定积极协调政府部门或总承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规避建筑施工企业后续垫资风险。

(三)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项目部应当积极维护与业主、总包单位、当地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等有关方面的友好关系,一旦项目工地出现上访讨薪事件,应立即妥善处理。第一,项目部应当及时出面协调劳务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同时积极与执法部门、业主、总包等单位做好沟通,取得有关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各方矛盾升级。第二,若劳务公司无力支付工资,即便迫于执法部门或上游单位压力需要垫付工资的,也必须与劳务公司签署书面委托代付协议,与施工队长及各工人签署书面结算确认书,明确最终由劳务公司及备工队长连带承担超付责任。第三,若有初步证据表明工人讨要工资数额与实际拖欠数额差距较大的,项目部可以其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争取刑事立案。

(四)完善过程解约机制

施工过程中发生类似纠纷,为不耽误项目工期并保证施工质量,确需解除劳务合同并更换新合作方的,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项目部应当及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与各有关单位沟通,合理制订替补预案,及时寻找替补单位,以避免工期损失扩大。第二,项目部应当及时确定原劳务公司产值及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数额并为其办理退场手续。第三,办理退场手续前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解约、退场条款的约定向劳务公司发送书面解约函件,解约函件中应当详细说明其违约情况、实际损失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明细并附件佐证。同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快递记录、聊天记录、电邮发送记录等作为后续诉讼证据。

(五)积极配合诉诸法律

第一,项目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汇总相关文件以向业主、总包单位争取资金支持。第二,若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损失(包括垫付工资及劳务公司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未超出劳务公司已完成但未支付的产值,则需在与劳务公司办理最终结算时予以扣除并保留质保金。第三,若实际损失已超出劳务公司已完成但未支付的产值,应得到对方书面确认后再付款,之后及时函告对方尽快返还超付款项,同时积极收集证据材料,为通过法律手段追款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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